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余姚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的若干意見》(余政發〔2015〕51號)實施細則已經兩局研究確定,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余姚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余姚市財政局
2015年12月8日
《關于推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的若干意見》實施細則
根據《余姚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的若干意見》(余政發〔2015〕51號)和《余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鼓勵和引導企業實施并購重組的意見》(余政辦發〔2014〕101號)文件精神,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一、切實加大有效投入
(一)獎勵內容
切實加大對有效投資的支持力度,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或新引進企業(含總部型企業、稅源型企業)按企業績效情況實施獎勵。即對企業在兩年內(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投資(土地、生產用房、設備等)500萬元以上的項目,按實際投入額的10%以內給予獎勵,并視企業績效設定最高限額。對實施“一企一策”企業不享受此政策,對實施技術改造和“機器換人”項目的就高享受。
(二)申報條件
1.申報對象為全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或當年有地方貢獻的新引進企業(總部型企業、稅源型企業);
2.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上年地方貢獻須新增15%以上或新引進企業(總部型企業、稅源型企業)引進當年須有地方貢獻;
3.申報企業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以下簡稱期限內)實施有效投資項目,且項目有效投資金額在500萬元以上。
(三)實施程序
1.市財政局每年年初(2016年、2017年)按照申報條件列出當年可享受獎勵的企業名單;
2.市經信局通知名單內企業申報有效投資項目。企業按要求(具體以申報通知要求為準)提交有效投資計劃、申請表等相關材料。
3.有效投資項目竣工后(期限內未竣工的按有效投資實際發生額),應及時向市經信局提出獎勵申請。
4.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相關人員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財務核查和竣工驗收,確定實際有效投資金額后兌現獎勵資金。
(四)相關說明
1.有效投資項目是指可以回收成本、有所盈利的生產性項目,主要包括土地、生產用房、設備等投資項目(項目應符合上級和余姚市產業投資導向)。
2.獎勵限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上年企業地方貢獻新增15%以上部分,新引進企業(總部型企業、稅源型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引進當年企業地方貢獻部分。
3.已實施“一企一策”的企業不享受此政策;已實施技術改造和“機器換人”項目的就高享受政策,具體申報程序按余經發〔2015〕64號文件執行。
4.本細則只對期限內的有效投資項目實施獎勵,即新建項目按項目期限內實際完成的有效投資額進行獎勵;續建項目(指2016年1月1日前建設的),若項目總投資大于等于2000萬的,對期限內的有效投資額進行獎勵;若項目總投資小于2000萬的,只對期限內竣工項目的有效投資額進行獎勵。
二、促進企業兼并重組
(一)獎勵內容
1.通過司法拍賣(變賣)轉讓不動產的,嚴格按照《的通知》(甬中法〔2015〕20號)的規定辦理稅費征繳。
2.通過司法拍賣(變賣)轉讓不動產的,市財政按照競買標的的5%以內對受讓方給予獎勵,單戶(項)最高不超過200萬元;通過協議形式轉讓不動產,并符合土地轉讓條件的,按轉讓價的5%以內且視轉讓環節地方貢獻度獎勵給受讓方,單戶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申報對象
近三年中任何一年度銷售超過5000萬元(含投資關聯企業)并列入幫扶對象的企業和參與上述企業實施并購重組的企業。
(三)實施程序
1.相關企業按申報要求(具體以申報通知要求為準)向當地政府提出申請,經所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后,報市幫扶辦。
2.市幫扶辦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認是否列入獎勵對象。
3.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確定具體獎勵額度后兌現獎勵資金。
(四)相關說明
1.2014年11月1日—2015年6月30日期間實施兼并重組的按照(余政辦發〔2014〕101 號)執行。2015年7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間實施兼并重組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2.企業資產重組具體時間以拍賣成交確認書和權證轉移時間為準。
3.嚴禁企業通過變相過戶(轉讓、拍賣)、逃廢債等方式申報稅費獎勵,一經查實,相關獎勵即刻收回,并追究相關責任。
4.市、鄉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兩級應共同出資負擔困難企業的幫扶,此意見所涉及的相關稅費,不列入市與鄉鎮(街道、經濟開發區)財政體制結算。
三、其他
1、本實施細則中未注明的其他政策內容,嚴格按照《關于推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的若干意見》規定操作。
2、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其中企業有效投資獎勵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執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意見執行。
3、本實施細則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